(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二)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三)加强行业研究,定期组织专家和业内人士围绕金融科技热点开展研讨,为广东省区域金融科技建设献言建策,为政府决策服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交流合作,以及考察、调研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健康发展;
(五)针对会员组织开展金融科技发展规划运作咨询和培训活动,加强高级金融科技人才培养;
(六)开展金融系统、科技行业高层人士间联谊活动;
(七)依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等事项;
(八)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东省金融科技协会”(英文:Guangdong FinTech Association,缩写GDF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地区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科技行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搭建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及业内专家之间的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广东省金融科技融合创新发展及对省内经济产业升级的支持,加快广东区域金融科技建设,促进省内金融科技的交流合作。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1412室。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二)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三)加强行业研究,定期组织专家和业内人士围绕金融科技热点开展研讨,为广东省区域金融科技建设献言建策,为政府决策服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交流合作,以及考察、调研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健康发展;
(五)针对会员组织开展金融科技发展规划运作咨询和培训活动,加强高级金融科技人才培养;
(六)开展金融系统、科技行业高层人士间联谊活动;
(七)依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等事项;
(八)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协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协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协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声誉;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供真实有效材料,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金融资质证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本协会协助维护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参加、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企业发展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如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以及有关联络人员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通知本协会;
(七)本章程规定及会员大会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对上述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的程序:
(一)因会员自身原因有意退会者,须向协会提交《广东省金融科技协会退会申请书》和《广东省金融科技协会退会申请表》,说明退会原因,经协会秘书处组织讨论并批准其退会申请后,正式撤销其会员资格。申请单位在撤销会员资格当日起正式成为离会会员。离会会员须在离会后10个工作日内上交本协会会员证、会员牌匾等协会相关身份证明至协会秘书处;
(二)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2.不遵守本协会章程;
3.1年不按要求交纳会费;
4.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5.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协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会员名册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及时书面通知协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秘书长;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章程;
(七)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变更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协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单位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六)制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和表决。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1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单位有三次缺席者,将被自动降为普通会员。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员大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议、会员大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监事不参与表决;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监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单位代表、副会长单位代表、理事单位代表、监事长单位代表、监事单位代表、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秘书长每届任期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单位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议决定;
(四)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其所在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把提议新的候选人名单交理事会,理事会应在30个工作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把新的会长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协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监事不得超过原理事、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任期为本届理事会未尽任期。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同行业单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协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协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根据2020年第二届第四次会员大会决议,新的会费标准为:
(一)会长单位会费 10万元人民币/年;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会费 5万元人民币/年;
(三)理事、监事单位会费 3万元人民币/年;
(四)普通会员会费 2万元人民币/年。
第四十三条 会员入会费、年度会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第四十四条 协会会员单位须每年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各会员年度会费应于每年1月1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至协会账户。每年7月1日以后入会或社团职务进行变更的,按同类型同层级会员当年应缴会费金额一半缴纳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时一并交清当年度会费。
第四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秘书处收到会员缴纳会费后,应当出具广东省财政主管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十六条 会员逾期未缴纳会费的,由秘书处发出催收通知。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助、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单位组织和监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同行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目的,或者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0年8月19日第二届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